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坚决遏制农地非
发布时间:2018-09-26 | 来源: 江苏农业网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严重冲击了耕地红线。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按照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入位担责,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反对借设施农业之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坚持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与设施农业用地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全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突出大中城市周边、经济发达地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农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背书,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为清理整治整改奠定基础。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将其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过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坚决追回。对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要适时在媒体曝光,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四)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按照耕地质量标准,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对复垦大棚的生产指导,引导农民发展适销对路的品种,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注重标本兼治,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政策规定,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严防“资本下乡”以各种形式侵占耕地。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专项行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省级抓总、市级负责、县级落实的责任制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推进机制,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省级抓总。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研究制定清查整治方案及相关政策标准,督促检查各地专项行动实施,调度通报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委,承担日常工作。
(二)市级负责。设区市政府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负总责,对本地区耕地保护、遏制农地非农化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掌握政策、组织动员、清查整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送等工作。清理排查和整治整改问题出在哪里,就由哪个地方负责解决。
(三)县级落实。县(市、区)政府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
(四)部门协同。各级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工作步骤
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组织领导推进机制,细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迅速开展专项行动。
(一)全面排查清理阶段。即日起至10月中旬开展全面排查,坚持边查边改。一是县级自查。各设区市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全面排查,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二是市级汇总。各设区市政府统计汇总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形成排查清理报告,10月12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治整改阶段。从10月中旬开始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各设区市政府督促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根据整治整改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同时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12月20日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不达目的绝不收兵。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事关耕地保护红线,事关粮食安全底线,事关农民权益乃至乡村振兴大局,是守红线、守底线的重大行动,也是一项政治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切实履职尽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和农村稳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肃督导问责。各地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导。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将专项行动纳入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警示教育。
(三)注意方式方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扎实细致做好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改进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法律解释工作,把握好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和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之间的关系,有效疏导,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定期上报信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设立群众有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对于舆论曝光、群众反映的大棚房问题,要及时予以查证处置。各级纪委监委部门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举报电话:025‑86222164。
附表: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样表).docx
            2.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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