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5-08 | 来源: 农业农村部
农业现代化,关键是农业科技现代化。 为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切实以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支撑农业强国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 四个面向”,切实把科技创新摆在农业现代化建设突出重要位置,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优化科技组织模式和创新范式,改善创新生态和科研环境,提升农业科技系统化组织水平和体系化攻关能力,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必须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解决好各自为战、低水平重复、转化率不高等突出问题,激发创新活力。 坚持农业科技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定位,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 坚持产业需求导向,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坚持守正创新,尊重农业科技创新特点和规律创造性统筹谋划推进。 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积极性。
    到 2035年,建成运转高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涌现一批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全球领先的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形成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农业战略科技力量和战略人才力量,农业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农业科技创新整体水平居于世界前列,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为农业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强化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核心使命
(一)中央级科研院所要聚焦服务国家重大需求。 主攻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农业重大科技问题。 发挥表率作用,强优势、补短板、填空白,切实完善机构、人才和学科专业布局,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科研院所。 试点探索企业化管理等更灵活的制度。 聚焦重大战略急需,发挥好崖州湾实验室的作用。
(二)地方科研院所要着力支撑区域发展。 主攻区域性、特色性产业科技问题。 注重统筹推进,优化调整省域科研院所创新力量。 加强省级农科院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支持有能力的地方科研院所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加强省级农科院对地市级农科院所的统筹指导,推进紧密协作、一体发展。 强化地市级农科院所集成创新、试 验 示 范 等 核 心 职 责, 支 持 其 与 同 级 农 技 推 广 机 构 融 合发展。
(三)高校要强化为农服务使命。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大力培养知农爱农新型人才,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新农科建设,夯实农业院校涉农专业主体地位,强化涉农专业内涵建设,加强生物育种、耕地保护、设施装备、乡村规划建设等急需学科专业布局,围绕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布局新兴涉农学科专业。 支持高校与院所、企业共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基地或授权点。 支持高校有组织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成果转化水平。

三、加快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
(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推行后补助、政府采购合作创新等支持机制,推进企业设立研发准备金。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相关领域的信贷等支持力度。 指导金融机构完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模式。 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省部级等创新平台。 增设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五)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 鼓励企业出资、联合科研院校共同开展产业技术研发。 支持企业牵头或科研院校会同 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 引导科研院校的科研人员依规到企业担任“ 科技副总”。 促进企业、科研院校的技术研发、中试验证等平台双向开放。 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在海内外共建研发中心。
(六)保障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建立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接服务,着力培育一批龙头型和高速成长型农业科技领军企业。 提高企业在科技规划制定、科技政策决策和科技计划实施等方面的参与度。 市场化程度高的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承担。

四、优化农业科技创新组织机制
(七)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布局。 着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系统部署品种培育、耕地质量、农机装备、病虫害防控、种植养殖、绿色低碳、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乡村发展等科技任务。 加强农业基础前沿研究,推进新一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在农业领域融合创新,开辟新领域新赛道。
(八)健全科技任务来源机制。 完善面向产业征集科技需求的选题方式,注重行业、企业、地方等联合“ 出题” ,科学凝练命题。加强战略研究与技术预测,注重前瞻性引领性布局。 实施一批部省联动项目。 支持非共识项目研究。
(九)优化科技任务组织实施。 组织好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优势力量,提升协同创新水平。 加快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集中力量攻克瓶颈制约。 组织实施好农业生物育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培育重大突破性品种。 系统推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着力解决农业重大科技问题。 建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强化国家级与省级体系衔接互动。 加强场景驱动的系统集成、中试验证和迭代升级。 试点推行长周期科技项目。
(十)面向用户和市场开展评价反馈。 完善适合农业特点的科技项目分类评价机制,实施“ 答题” 闭环管理。 针对技术研发类项目,突出推广应用实效、市场占有率等产业评价标准,引入品种审定、农机鉴定等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及时纠正偏差。

五、建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
(十一) 造就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人才。 创设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大农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等梯次培养力度。 注重在农业科技创新一线发现用好战略科学家和后备人选。 支持一批神农领军人才和神农青年英才。 明确比例要求,支持青年人才担纲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等负责人。
(十二) 培育农业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加强科研院校负责同志、科技管理人员能力素质培训。 鼓励更多地方实施“ 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农科大学生教育政策。 扩大农业职业教育规模,支持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教育培训。
(十三)创新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坚持产业导向,结合岗位职责,科学设定农业科技人才考核周期。 鼓励科研院校在职称评审、晋职晋级等方面,对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管
理、科研辅助的人员进行分类评价。 落实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等政策,推动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强化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把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更好结合起来。

六、提升农业科技条件支撑能力
(十四) 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 聚焦农业领域科技创新重点方向,建设完善全国重点实验室,发挥其农业科技创新骨干作用。优化省部级农业重点实验室布局。 新建若干农业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十五) 提升农业科研设施水平。 建设高水平育种生境模拟装备等一批农业重大科研设施。 加强农业科研机构试验基地建设,加密布局育种测试网络。 推进建设高通量种质资源表型鉴定装备。 结合生态区划和产业需求,建设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推进现有生产技术的集成创新和熟化验证。 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十六) 筑实基础性支撑性科技平台。 加强国家级和部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能力建设,深入挖掘利用科学数据资源。 加强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和种质资源库( 圃、场) 建设,新建国家淡水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完善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 统筹推进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

七、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 创新科技成果集成转移转化机制。 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鼓励运用股权激励、赋权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收益分享。 将技术推广、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等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加快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 探索科研院所、高校共建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 集聚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科技企业等,建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推动科研成果在现代农业产业园落地。 培育农业技术经理人队伍,支持建设农业科技孵化器和技术市场。
(十八) 推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农业科技领域的创投基金。 推广创新积分制,强化农业科技领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政策力度,进一步完善融资、保险等农业科技专属金融产品及担保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农业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十九)提升农技推广服务能力。 稳定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提升素质、回归主业,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 提升县乡农技推广机构条件能力。 鼓励发展各类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科技小院等推广模式。 充分发挥科研院校、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技推广服务作用。 持续抓好科技特派员( 团) 工作,支撑服务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的农业产业发展,鼓励跨区域科技帮扶。 实施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

八、推动农业科技高水平开放合作
(二十) 加强双多边合作机制建设。 健全双边农业科技对话机制,协商推进政府间重点领域合作。 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协作。 加强与东盟、上合组织等区域性 合 作 机 制 下 的 农 业 科 技 交 流,推 动 沿 边 省 份 更 好 发 挥作用。
(二十一)完善合作平台布局。 建设高水平国际联合实验室,鼓励建 设 海 外 实 验 室。 加 强 与 “ 一 带 一 路” 国 家 农 业 科 技 合 作。办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国际农科院院长高层研讨会等国际性会议。 推动在华设立农业科技国际组织。
(二十二) 深化国际联合创新。 积极探索农作物基因资源阐析国际大科学计划。 围绕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安全等共性挑战,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鼓励企业以参股、并购等模式与国际科技企业开展合作。
(二十三) 强化国际人才和先进技术引进交流。 加强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引进及产业孵化。 着力引进国际一流科学家和青年科学家。 加大支持力度,选派更多农业青年人才到国外深造。

九、改善农业科技创新生态
(二十四) 高水平建设农业高新区。 在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地,先行先试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等新机制,加快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严格准入、动态管理,提高国家
农业高 新 技 术 产 业 集 聚 地 和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建 设水平。
(二十五) 完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加强农业科技保障,鼓励各地探索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农业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十六) 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 完善科研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规范性、有效性的监督。 压实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探索实行中长期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
(二十七) 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制度建设,加快新品种权授权。 探索农业知识产权分级分类评价、市场化定价交易和质押机制。 按照重点农业创新单位实际需求派驻知识产权专员。 加大侵权打击力度,强化农业科技成果保护。
(二十八)加强农业科研学风作风建设。 弘扬科学家精神,大力宣传农业科学家先进典型。 建立农业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规范各类评审评估活动。 加强对兼任行政职务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管理。 坚决整治“圈子”、“围会” 现象,严厉查处打招呼、请托、抄袭、造假、挂名等学术不端行为。 加强农业科技安全风险防控和科技
 伦理审查监管。
(二十九)加大农业科普宣传力度。 打造更多农业科普基地,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投身农业科普工作。 围绕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广泛开展农业科普宣教活动。

十、加强组织保障
    在中央科技委领导下,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央地联动和部际协调。 各省( 自 治 区、直 辖 市) 结 合 实 际 建 立 农 业 科 技 管 理 协 调 机制。 围绕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区域农业科技协作机制。 建立农业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省域农业科技创新效能监测机制。 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升推进落实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调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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